第一点,法理性质差异显著。
表演权乃归属于著作人格权之一种,而表演者权则隶属于邻接权的范畴;
第二点,所保护的客体对象大相径庭。
表演权重点关注的是作品本身,而表演者权得以保护的核心是动态的表演艺术形式;
第三点,享有权利的主体角色各异。
表演者在行使表演权时,其主体身份往往是原著作者,而在表演者权益保护方面,作为享有权利的主体自然是演技出众的表演者们;
最后,二者所涵盖的具体权利内容亦有所差别。
表演者所能主张的权利主要集中于财产权方面,然而表演者权则更为全面,不仅包含了财产性的权利,而且还包括了人身性和精神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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