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信息网络利用法规定的原因是什么?
时间:2023-07-06 19:23:42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当时虽然增设犯罪,但是没有出台两罪具体的客观表现以及什么叫做情节严重等可以落地执行的明确依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很难判定。201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形进行的详尽解释,对情节严重进行了明确列举,因此,在2019年司法解释给出明确指引后,2019年底至今,大量该类案件被侦破,经营公司亦需知法守法,不要在法律边沿试探,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

为什么会有公司治理

并不是有了企业就自然而然地有了公司治理。

出资人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在企业制度演进到公司制时,产生了两次产权的分离:

两次分离,三权分离:

三种权利,两种关系:

股东和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营者

委托—代理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只要人们的利益可以比较,哪里存在着专业化的收益,哪里就可能出现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动的关系。

期望的绩效

期望的报酬

如果代理人在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自己效用的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激励相容。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交易模型中,由于假设经济人的完全理性、获得信息的完全性与对称性、市场的完全竞争以及交易成本为零,代理人所要完成的行动是完全已知的且能够无成本地监督到。这时,研究代理人问题就没必要了。但现实经济中,这些假设都不现实,经济人是有限理性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交易是有费用的,信息既是不完全也是非对称分布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合同都是不完全的,没有人能天才地预见未来的每一种可能和每一种可能下可能采取的对策,并在各种可能下为各缔约方的利益、违约处罚都作出详细的、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就成为合同唯一可能选择的形式。而不完全合同又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行事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谁拥有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妨碍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无成本的合作,最终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由于信息不对称与不确定性的存在,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如努力程度的大小、机会主义的有无,以及条件秉赋,如能力、风险大小、风险态度等。代理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降低努力水平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的最大满足,甚至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尽管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人仍可以很好地控制代理人的行为。可见,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就在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与信息的收集和行为的监督是要花成本的。这样,对非对称信息的研究就成为理论的焦点。

所谓非对称信息就是合约当事人一方所持有而另一方不知道的,尤其是他方无法验证的信息或知识。这种信息也称为私人信息。所谓无法验证,包括验证成本昂贵而使验证在经济上不现实或不合算的情况。

非对称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它指交易对象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性质与分布状况等。这类信息不是由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原有的禀赋。这类信息一般是出现在合约行为发生前。比如,旧货市场上旧货的质量、性能、可靠性、耐用性等买者可能是不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是应该设计一种怎样的机制激励对方披露有用的信息,达成最优的合约安排,否则就必然产生好东西退出市场,劣质品充斥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逆向选择源于保险市场,在任意给定的保险费率上,风险越高的人越倾向于买高额保险,而低风险的人则倾向于不买或尽量少买)。另一类是内生性非对称信息。它是指合约签订后他方无法观察到的、无法监督到的、事后无法推测到的行为所导致的信息非对称。如经理在董事会聘用后不努力工作或滥用权利,就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此情况下,合约的问题就是如何激励当事人采取合适的行为,否则,就产生了代理人侵犯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也源自于保险市场,指投保人投保后不积极预防可能产生的危险。)。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两类不同的非对称信息经常是揉合在一起同时出现的。例如,一个企业选择的经理究竟有多大能耐,董事会是不清楚的,这是隐蔽知识问题;当选出的经理在其职位上时,他是否努力工作,这是隐蔽行为问题。正因为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对不可观察的行为与无法验证的信息可以设计较好的合约来减少信息的非对称性,但要完全消除信息的非对称性是不可能的。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合约当事人还会利用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尽量地逃避风险,把合约行为的成本归结到他方身上,而自己只享受收益。

既然代理人的行为是不可完全观察到的,且代理人的行为又会对委托人产生影响,那么委托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促使代理人在实现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效用的最大化?这个问题包括了三个层次的内容。

激励合同的关键是:使代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水平或实际业绩紧密联系起来,而尽量排除非人为因素的干扰。

可见,公司治理是产权分离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合约不完全而产生的。公司治理正是为保证公司所有资产能有效运作以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要解决由谁根据什么来选择和评判经营者,如何激励经理层为实现股东利益而奋斗,并在代理成本太高时用更好的经营者来替换不好的经营者。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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