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承租权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比所有权更高的地位和保护力度。
首先,表现为“交易不影响租赁”的原则,该原则要求租赁关系不仅涵盖承租双方,同时也需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第三方权益;
其次,在立法中设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进一步保证了承租人在房屋转让过程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房屋承租权在法律实践中更是优先于典当权获得保护。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若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典当,那么典当权设定以后,在租赁期限未满期间,原租赁协议对于典当物的买受人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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