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具体有几种特殊情况:
一、由于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受害人的治疗和休养有一个很长的过程,有的受害人可能需要半年、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但如果受害人需要护理的时间很长,如超过半年以上,而家属的收入又超过雇请护工所需要支付费用的好几倍,此时如果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则赔偿义务人要支付很大的护理费,实际对赔偿义务人增加了负担,导致了不公平。因为雇请护工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就可以达到护理受害人的目的,而现在因家属护理赔偿义务人需要支付超过好几倍的费用,从利益的角度和情理的角度对赔偿义务人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就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经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受害人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会存在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期限两个问题。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构成完全护理依赖,则应赔偿100%的护理费用;如果受害人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大部分,具体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参考生活自理的范围,合理确认赔偿60-80%的护理费用;如果受害人构成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部分,具体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参考生活自理的范围,合理确认赔偿30-40%的护理费用。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该是判决一次性赔偿。但该司法解释有关“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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