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益保护的法定诉讼期限规定为三年。
该诉讼期具体从相关利害人知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其所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人之时开始计算为止。
因此,若持有欠条的利害人明确常知、或应知其债权人拖欠款项的事实之日起,至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均可向我院提出诉讼。
然而,若诉讼期限超出了三年的法定时限,我院通常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超过二十年的特殊情形,我院方可依据利害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全文3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