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分,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的份额内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一、最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按照工伤赔偿条例进行赔偿: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二、死亡赔偿款的分割
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在死者的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不一定要平均分配。应先将处理死者后事的丧葬费用、具有人身性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扣除,然后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按照不同的规则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参照继承的方式,同时考虑与受害人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是否就其他方式获得赔偿加以均衡考虑;精神抚慰金的分割原则主要依据权利人精神痛苦的程度。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款系受害人死亡后权利人取得的财产,是基于受害人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发生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任何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后发生的,如果认为是遗产,那么其生前的债权人有权主张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还款,这会侵害受害人亲属的利益。
丧葬费用是为死者处理后事所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人身性质,因此,丧葬费用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首先从死亡赔偿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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