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应该是谁管
时间:2023-07-27 19:13:57 2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宅基地审批的主管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二)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农宅审批程序:

1、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2、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

3、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4、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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