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其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笔者对刑事立案的理解以及适用条件持不同看法。
首先,刑事立案作为一种程序性的审查活动,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点,立案本身的实质目的是启动刑事诉讼活动,是属于程序范畴,它不等同于刑事强制性措施,因而对刑事立案不能苛以结果实质性要求。而现行司法实践中,把有犯罪事实发生和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刑事立案的实质要件或条件,这既不符合刑事立案实质目的,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其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解释是指有证据证明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包括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和预备实施的犯罪。依照这一解释,有犯罪事实发生是一个结果性实质要求,是一个客观明确的事实要件。刑事案件立案之时,案件事实是处于不确定、不明晰状态。有无犯罪事实,需要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判去予以查证明晰,且立案之后,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通过立案后对案件的侦查或审判,证实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通过侦查或审判,证实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其引发的法律后果也有两种: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案件成立,刑事诉讼活动得以延续;二是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案件予以撤销,刑事诉讼活动终止。虽然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对刑事立案只要求初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即可,无须证明犯罪人是谁、作案动机、手段方法等,但证明犯罪事实即使是所谓的初步证明犯罪事实,也是要通过侦查或审判活动才能明晰确认。因此把有犯罪事实发生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在言词表述和司法操作上有本末倒置之嫌。
第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关于这一适用条件的解释是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一个结果性实质要求。如前所述,立案之时,案件事实还处于不明晰、不确定状态,有无犯罪事实尚无法确定,是未知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通过侦查或审判查明案件事实后方能得以结论,而对立案时而言,是否能追究刑事责任,则根本无法预知。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判活动,证实犯罪并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判活动,否定犯罪,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把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刑事立案条件,既不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客观实际情况,也不利于执法机关执行掌握。
第四,按照刑事立案的两个现行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来理解执行,实际上是把刑事案件的侦查及诉讼要求前置于立案环节,使刑事立案这一程序性审查变成了实质上的侦查、诉讼活动,司法机关为刑事立案而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及时间,无形中增大了刑事立案环节的司法成本,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不适应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且按照现行的刑事立案条件要求,不能合理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事案件立案后因无罪而撤案以及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笔者认为,刑事立案应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所获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嫌疑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刑事立案的适用条件也应修改为:有犯罪嫌疑、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含义包括有犯罪嫌疑的事实或犯罪嫌疑的行为人。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含义应理解为:立案后通过侦查或审判活动查证的事实,可能引发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际操作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所获材料进行审查后,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事实或行为人,依照刑法规定,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可予以立案。而无须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和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减少立案环节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而且这样表述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情况更相适应,同时也便于司法机关执行掌握,更好地打击犯罪。
一、如何报警解决强奸未遂
强奸未遂,被害人不出面但有证据,符合条件的可以立案侦查。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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