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的两点思考
时间:2023-06-06 20:24:07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渎职犯罪专项活动。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对于提高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积极性,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职能作用的正确发挥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院公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发现一些新问题,反映出立法方面存在着空白与模糊之处,直接影响着相关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和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界限规定不明确

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对介绍、容留卖淫3人次以下的行为人仅做治安处罚,而不作刑事处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3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以下简称《处罚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条例》、《处罚法》(草案)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但是既没有人数、也没有次数的规定,仅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处罚条例》、《处罚法》(草案)和《刑法》对于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明显存在重合之处,而对于处罚程度、轻重却有明显不同,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按照《刑法》规定,对于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下,如果公安机关仅作为治安处罚案件进行处罚,而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监督?

由于《处罚条例》、《处罚法》(草案)对于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和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界限规定不明确,致使一些公安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对此类案件往往只作为治安案件罚款了事,而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公诉部门对于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是否可以作为徇私枉法案件的线索移交渎检部门处理。笔者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对于介绍、容留卖淫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作为治安处罚案件,何种情况下作为刑事案件应当做出明确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量刑方面不明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导致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类案件具有成案难、侦查难以及定案难等问题。主要因为从立法规定上来看,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本罪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的标准难以掌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大损失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玩忽职守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造成100万元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况。滥用职权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况。对于造成经济损失能够清楚计算的情况,毋庸置疑定罪量刑没有问题,而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往往存在认识不一致的情况,而在庭审活动中,这一问题更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而检察机关作为控方,很难用充分的证据来举证国家声誉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两个罪名存在于税务、工商、林业、农业、土地、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涉及到这些部门中存在的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行业不同、职责所异,重大损失的标准难以衡量。例如涉及到土地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行为的案件。王某作为某乡人民政府土地所所长,将1.18亩耕地谎报为荒坡地,导致政府将该土地批准为宅基地,在放线过程中,王某故意多放了一亩多,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审判机关认为王某只是将两亩多土地私自改变用途,法律法规对于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损失没有明确规定,无法对王某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再如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一些滥伐林木案件时,即使该案的发生同林业部门有关人员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具体滥伐林木达到多少立方米才能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才能达到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这类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界限标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差异,难以做到稳、准、狠的打击犯罪。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新时间:2024-01-07 16:30:08
查看管制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管制 最新知识
针对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的两点思考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的两点思考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