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致人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以下两点内容:
1.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甲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
1.正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规定这些犯罪的刑法条文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条文,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二者有相似之处:部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人希望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后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发生死亡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前者的行为人在预见到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其行为,是因为他认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的行为人,在明知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其行为,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行为人没有考虑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3.正确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应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客观环境,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应否预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4.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定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认定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的有效办法,是将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加以区别。前者的本质与作用是为分则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与完成创造条件,为其创造现实可能性;后者的本质与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现、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现实性。根据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结合具体犯罪及案件情况,就可以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需要指出的是,在具有双重实行行为的犯罪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该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类犯罪而言,应以行为人开始实行手段行为为着手。如抢劫罪中,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即应视为实行行为的着手,而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未完成”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是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以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结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二是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脱逃罪以在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未达到逃脱监禁羁押的程度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三是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破坏行为未能造成可导致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认定犯罪完成与否应注意:
第一,所谓犯罪未完成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能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比如,甲意图杀害乙,在刺了乙一刀后,被周围群众制服扭送公安机关,乙虽然没有死亡,但是受重伤。
但由于第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既遂的构成。如,在押罪犯已经逃离出监狱大门但立即被抓回就认定为未遂。
第三,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决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即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如行为人破坏交通设施已经造成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状态,但行为人在交通工具尚未实际倾覆之前采取措施消除这一危险状态的,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对其后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在量刑时应予以从宽。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这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实行阶段中止的关键所在。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含义:
(1)应当是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质的规定性。在实践中,这种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阻碍作用的因素;第二,行为人自身对完成犯罪具有阻碍作用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状况;第三,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工具的性能、犯罪对象情况等存在错误的认识。
(2)应当是足以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这是意志以外原因量的规定性。如果不足以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动放弃的,不能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视为犯罪未遂,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当然,行为人对这些因素是否足以阻碍其完成犯罪存在错误认识的另当别论。总之,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是以上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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