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一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悔改表现,基准刑的20可以减少%以下。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是: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被司法人员当场抓获,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等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坦白有三个构成要件:1、犯罪人被动归案;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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