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和股东资格?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权利。取得股权的,具有股东资格;失去股份的人将失去股东资格及其收购。取得股权的,具有股东资格;失去股份者将失去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等同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后,可以在公司行使相应的权利,公司不得拒绝
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如下:第一条是最基本的,涉及实质性问题。其他五项不具有绝对法律意义,根据出资或者认购股权的事实具有佐证作用,股东资格的确认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收或认缴的出资应当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合法有效部分;另一种是持有有效证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缴纳股份这两种现实存在。因此,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出资存在并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部分的,且不违反优先购买权、国家机关批准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资企业须经商务部门批准),股东资格可根据公司章程的签订予以认定,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公司作为法人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章程的签字人愿意成为协会的一员。因此,是否以签署公司章程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为典型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签署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当然,签署公司章程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程序。股份公司的隐名股东、新股东通过增资方式加入公司,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剥夺其股东资格,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人来说,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工商登记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工商登记备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但事情有两面性。一般认为,“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为了强调登记的对抗效果和权利证明功能。也就是说,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登记股东因依赖工商登记而需要承担股东义务,登记股东不得拒绝。但在公司里,并没有绝对的效果。毕竟,虽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也有股东身份,如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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