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六十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六十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七 十 岁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标 准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从其出生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七十岁以上的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然而,赔偿的标准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如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等。因此,具体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同时,赔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侵权行为轻重,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严重身体和心理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六十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可据此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赔偿要求,但具体赔偿需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且赔偿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受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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