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并导致投保车辆受损的特殊情形中,即使车主无须承担任何过失或责任,保险公司亦不可无故拒绝对车辆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除非确实存在相关规定中的不予理赔之情形。反之,若不存在此类不予理赔之情形,保险公司便有义务依照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对遭遇事故而受损的车辆作出相应赔偿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3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