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一笔重复欠条遭受对方恶意利用,那么借款人将不得不为同一笔债务支付两倍的金额,然而在此情形下,倘若借款人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笔欠条系重复性质,此类重复欠条则丝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原则,借款人显然负有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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