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佳木斯公积金提取的规定
时间:2023-07-03 15:52:55 3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佳木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时均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以下条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停缴公积金的;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5、提前结清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6、职工死亡的。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公积金。除职工申请注销公积金账户外,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淮安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淮安或户口不在淮安的;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亡或被宣告亡的。

职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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