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中的房产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无论是在结婚之前还是之后,只要是由双亲出资购置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产,都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应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其次,对于那些在婚前购得且已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虽然属于个人财产,但在离婚诉讼中并不涉及到资产分配的问题。
再次,针对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经过婚姻生活后,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并不适用于配偶共享。
然后,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如已登记在个人名下,若在婚姻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之时,应对对方所付出的还款部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我们需注意,丈夫在婚前购得了房产,若在婚后未经其妻同意擅自出售了该房产,倘若他的太太想要追回此房产,那么这种请求很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一方面,若婚后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参与购买长辈单位的房改房,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这处房产仅属于其中一位成员所有,并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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