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当事人遗漏或者缺席判决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进行审理或者不作出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第一审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事实错误或者不清楚的,查明事实后,应当变更判决。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查明事实、解决争议方便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四)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适合在再审程序中直接进行实质性处理的,原判决应当撤销并发回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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