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情况是什么?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未规定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企业指出,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严重,即使未达到破产门槛,继续维持,也会给股东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由于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分歧,股东会和董事会无法作出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公司陷入僵局。针对这种情况,《公司法》应当规定,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两年以上不能召开的,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连续两年以上未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三)董事、实际控制人受到持续压制和欺诈的,严重侵害股东利益,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无法纠正的;(4)由于公司董事之间的长期冲突,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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