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和抵押之间并不冲突,出租房屋只是将房子的使用权暂时出租给租客,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权和受偿权的实现。房屋的抵押是将产权临时质押,并不涉及房屋的使用权。租赁的关系直接针对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抵押权则是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冲突,租客仍是可以充分行使房屋的权利。
房屋出租中介有什么义务
房屋出租中介有以下这些义务:
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义务。房屋中介最重要的义务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义务。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3、提供各类税费服务的义务。在二手房屋中介在拿到中介费用之后,就应该给买卖房屋人员提供各类税费服务,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收取,如果私自增加金额,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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