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者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不是同一人的,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坏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实际控制人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对贷款车辆有过错的,如知道对方没有驾驶资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相应的而不是连带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所谓“挂靠”是指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依附于另一个民事主体,且前者以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后者向前者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挂靠在法律上有别于雇佣和代理,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单位名义,进而对第三人产生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因此为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应该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所履行的行为对被挂靠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保护被挂靠单位的利益,挂靠者可与被挂靠者在挂靠发生当时即约定排除此种情况下被挂靠者的责任,从而被挂靠者可以向挂靠者进行追偿。(这对第三人而言,依然是以连带责任的形式承担的。被挂靠者不得以此约定为由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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