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醺驾车哪些情况下能受到加重惩罚
时间:2023-08-05 14:44:37 1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醉醺驾车哪些情况下能受到加重惩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醉驾罚款交纳时间规定是什么

醉驾罚款应该在判决生效后缴纳。根据法律规定,罚金是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和责任,当然应该在判决生效后,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但是实践中,为了体现认罪认罚的态度争取从轻处罚,可以在开庭审理完毕后判决之前跟法官协商预缴纳罚金。

三、醉驾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醉驾立案后一般无法撤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经审查后认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符合其他依法不追诉情形的,检察院可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n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n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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