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不需要缴税,对于赠与人来说,因为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而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股权转让价款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和股权交易成本的余额,既然股权转让无收益,也就无所谓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1、接受无偿赠与的股权,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接受无偿赠与的股权,由受赠方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赠与是不能提供任何劳务,无偿的。赠与是不收税的。不过无偿赠与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是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一、股权赠与
广义上的股权捐赠,是指持有一个公司股权的个人或公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捐赠给受赠的第三人。此类股权捐赠,不以慈善目的为必要,因此对受赠的第三人并无特别的限制,该第三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狭义上的股权捐赠,是指为了慈善目的的股权捐赠,即持有一个公司股权的个人或公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捐赠给合格的受赠人。根据税法,此类捐赠往往构成所得税税前扣除,或称慈善抵扣。合格的受赠人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例如基金会或慈善组织,但是通常将政府排除在外,理由是政府不能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
二、赠与股权特征
一是股权的转让,即股权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该转移并非仅仅是指股权名义上的转移,而必须考察交易的最终后果。如果名义上捐赠人已向受赠人转移股权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该股权仍然控制在捐赠人手中(例如,受赠人为了捐赠人的利益而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那么不能视为股权已经转让,股权捐赠没有完成。同理,如果捐赠人并未转移股权的所有权,而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或者为了受赠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而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那么不能视为股权捐赠已经完成,因为质押产生了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股权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最终不会发生转移。
二是对价的获取。传统的观点是,捐赠具有无偿性;买卖和捐赠的区别在于前者有对价而后者无对价。捐赠中的对价可作广、狭解释。广义上的对价,是指捐赠人因捐赠而获得的一切权益(无论是否来源于受赠人),最明显的例子是捐赠人可以享受慈善抵扣。狭义上的对价,是指直接来源于受赠人的金钱权益。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家观点都坚持捐赠的无偿性,但是美国法的交换条件规则却突破了该特征,即捐赠人在捐赠时可以从受赠人处取得对价,只要该对价的数额低于捐赠物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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