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产权益之争,向人民法院请求对相关民事权益提供法律救济时,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此种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该等规定执行。然而,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适当延长诉讼时效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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