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在实践中考虑到存在一些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所以法律有规定了由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管辖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即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就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来看,也是需要遵循这样的原则的,但要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则原告可以到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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