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劳动教养人员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人员提起的诉讼;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有多个被告人住所地、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惯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下,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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