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职工正常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然后到银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2)如果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在单位,仍按(1)程序办理。
(3)如果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在市中心,应持有关证明向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银行提取储存余额。
全文3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