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铁路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铁路局管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
2、凡列入铁路局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3、其他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
4、局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投资5万元及以上单台或同类多台达到10万元的)、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5、监理等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足以上规模和标准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七条部、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特殊情况经部或铁路局批准外,均应实行招标。大中型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一律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中小型项目(50万元~5000万元)的招标活动一律在武汉铁路局工程交易所进行。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铁路局建设处归口管理局管内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3、审查招标人资格。
第九条武汉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招标办)负责监督、检查铁路局管内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局招标办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审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资格;
3、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4、对铁路局管内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的招标计划、标底、评分办法、招标结果进行审查、核准;
5、协调与地方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6、负责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招标
第十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或建设项目经部核准,列入铁路局年度建设计划。
2、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和总概算,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和修正总概算)。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建立。
5、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招标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责任:
1.发布招标公告及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组织招标;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4.组织委托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5.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6.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责任;
7.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按规定保守秘密;
8.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二、权利:
1.参加设计文件鉴定;
2.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经过资格审
查选定投标人;
3.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4.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5.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人起草编写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经部或铁路局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含)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邀投标人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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