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个已婚人士在结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予以添加配偶姓名后,应被视为其丈夫对于这位配偶的一种无偿财产赠与行动。
如此一来,这所房子即刻转变为婚姻双方共有的资产,在发生离婚事宜时,便可按照有关法律进行相对公平且平等的分配处理。
所谓赠与,乃是赠与人无偿地将原本属于自身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授予受赠者,而受赠方亦须表示出接受这项赠与之意。
通常而言,只要除赠与人以外的其他当事方并未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此项赠与,即视为默认同意接受赠予。
在此特殊的房地产赠与案例中,赠与的实际完成往往以房地产完成相应的变更不动产权籍登记手续作为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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