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时间:2023-06-05 18:13:05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一律由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负责。严禁个人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暂行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指定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管档案要有专用库房和专用铁质档案柜,库房要达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晒、防高温等要求,使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工作纪律。擅自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尽快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移交时应统一使用市委组织部印制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流动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就业单位符合保管人事档案条件的,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应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有关档案转递的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材料转至其重新就业的单位,做到档随人走。

(五)查阅、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按《暂行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关于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沪委组字[92]第8号)的要求执行,并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六)加强管理和领导。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应依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情况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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