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含义是对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一般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是九十日;被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代位权撤销权行使目的是什么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的目的分别如下:
1、代位权的行使能达到加快消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完成合同的目的;
2、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使合同归于无效的目的,即当事人双方互相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得到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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