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4-27 11:12:02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状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二、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人不合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股东大会涉及公司利益,会议表决须由出资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由其他无关人员“冒名顶替”的情形,作出的表决可申请撤销。

(四)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其他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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