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破产逃债的情形,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充分结合我国现状和可实施度,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应当建立企业破产预警机制。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等情况,一旦出现抽逃资金、变卖资产套现、债主上门讨债、拖欠职工工资和税费等行为和现象,就将之列为预警破产企业并及时互通信息,启动预警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面会企业负责人、冻结账户、通报海关等措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通报、早介入、早解决,从而减少或避免企业主宁愿逃债不愿破产现象的发生。另外,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也要具体细化,让破产人看得见,摸得着。
(二)规范政府的职能,限制政府权力干预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的职能定位应当是加强宏观调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依法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在建立健全职工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制度,向企业、债权人、职工提供咨询性、调研性的信息服务,加强各方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的选择,对破产重整给以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并提供相应的条件等保障经济运行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
(三)企业破产界限的严格审查
所谓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搞破产逃债的常常是为达到逃债之目的,把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对此,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加重对企业破产逃债行为的制裁
首先,可以对刑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或增加相关条文,严厉打击破产中转移财产及其他损害债权人的违法行为,比如设立破产诈骗罪,我国可以根据国情予以考虑引入,并对已有的罪名应考虑加重刑罚。其次,对有关的责任人员应立法明确其对破产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防止穷庙富方丈现象,通过运用经济制裁手段扼制打击破产中的恶意逃债行为。此外,针对破产逃债的过程中,相应的中介机构所起的作用,应就中介机构的责任作出明确立法,比如与企业串通,故意提供虚假的中介服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相关的中介服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至刑事责任,也就是有关破产的犯罪可以将主体扩大到中介机构,并包括法人犯罪。
(五)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
破产案件较之其它的民事、经济案件来说,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仅凭经验办事的法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了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执法水平,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鼓励法官参加函大、业大、电大、研修等法律专业班的学习,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推广先进的审判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使假破产的企业钻不到法律的空子,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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