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诉讼中的金额计算方式,通常会采用累积原则进行计算。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倘若涉及到多次未被定罪的盗窃事件,那么盗窃数额将得以累加计算。
这主要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多次盗窃这种行为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损害。
例如,某个人在特定时间段内不断实施少量的盗窃事宜,那么这些金额将会被汇总起来以评估该名罪犯的犯罪严重程度。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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