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股权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对象为市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新三板”、省四板“成长板”挂牌的企业,或已经过股份制改造、股权明晰,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没有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的拟挂牌企业。
“挂牌贷”单户融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为3年,可循环使用;对符合条件、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直接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型贷款平均利率水平。
同时,在新三板市场中,定增是挂牌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但弊端在于其会造成股权的稀释,甚至公司经营控制权旁落。相比于定增,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其股权不会被稀释。并且很多新三板企业质押的股份属于限售股,处理时间较充足,被强行平仓几率极低。此外,采用定增方式融资的耗时较久,难以应对公司临时资金周转等问题。因此,股权质押这种融资方式也受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青睐。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一)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二)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将质押的股权拍卖或变卖,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或者向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提存。
(三)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出质人)归还贷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将质押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注销出质登记。
(四)股权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还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
(五)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六)贷款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所质押的股权,应委托股权交易部门办理。贷款人在依法拍卖或变卖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
(一)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二)手续:
1、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
3、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资料;
6、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
7、贷款机构要求准备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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