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在预付和年度结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查许可,但在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企业员工、资产总额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前一个缴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缴税收入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缴税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3)本年度新开设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其中减半征税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时,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企业。其中,员工和资产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的计算方法如下:纳税人以当月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为基础(因为增值税改革后已取消营业税,故只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乘以当地城建税税率(7%或5%或1%),教育费率3%,地方教育费率2%,得出的是城市当月应缴纳的建筑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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