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重残、重病且所处家庭属于低保家庭的儿童。
(2)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存在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方面困难的儿童。
(3)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因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改嫁等状况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扩展资料: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3、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4、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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