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章备案都需要些什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人本人办理则在复印件上直接签字。
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单位成立批文(红头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或介绍信(领导签字盖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政局介绍信或登记证书(民办单位、社会团体)、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合法性的营业执照(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营业执照等、新司媒体期刊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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