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房产购置尚未完成移转登记手续之际,该建筑的产权仍然归属于原始的销售方。鉴于此,您作为被拆迁公房单元的住户,理应自然而然地转变为卖方的身份,并必须与负责征迁的机构签署相关的征拆协议。
至于购买方方面,如果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具有法定的约束力,那么卖方必须承担起不可逃避的职责和义务,协助买方完成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过户手续;
然而,倘若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存在争议,那么由于拆迁所可能引发的权益问题就与买方没有任何关联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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