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借款实际发生,并双方针对借款签有借条,那么应当按照实际金额返还。
一方婚前借给另一方的钱属于其婚前财产,纵使两个人结婚,另一方也负有返还的义务,且该笔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婚前借款离婚后被判还钱
作者:乔学慧
王先生03年向张女士借款15万元,04年2月两人结婚。06年3月王先生向张女士出具了借条,承诺06年12月31日前还清。期间王先生陆续还了一部分钱给张女士。08年10月,两人离婚,但此时王先生还差5万余元没有还清。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还清借款,并支付4000元的利息。近日,丰台法院判决王先生还清余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张女士称她于2003年借给王先生15万元,王先生于2006年3月31日向她书写借条,承诺于2006年12月31日还清。但王先生至今仍欠张女士5万余元。张女士要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偿还上述欠款并支付利息4000元。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辩称,他确实欠原告5万余元,但他和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结婚时装修房屋的钱是他出的,张女士处的帐本记载着当时婚姻存续期间的每笔帐目,而且张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万元用于还其兄,这些相抵后,他就不欠张女士钱了,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先生婚前向张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先生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王先生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故对张女士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张女士主张的利息过高,应予以调整。王先生辩称其曾出借给张女士款项一事,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王先生要求用与张女士结婚时的装修费予以折抵所欠款项,无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后判决王先生偿还张女士5万余元的欠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没有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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