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可变更与合同可撤销的区别
合同变更和撤销的区别有:
(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使的方式不同。撤销合同需要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合同除此之外还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
(三)变更合同具有优先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可变更含义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原合同已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从狭义上讲,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合同的变更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称为合同转让。
三、合同的变更的条件
(一)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变更合同的一般条件和必要前提。因为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对合同进行变更将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任何一方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而且还可能构成违约。
(二)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或补充,是对合同内容的局部调整。例如合同标的数量增减、交货时间、地点的改变,价款和结算方式的改变等等。合同的变更不应包括合同标的变更。
(三)合同的变更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内容。由于合同的变更,当事人不能完全按原合同的内容来履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履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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