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逃逸事故如何认定
目前机动车三者险的条款基本上是全国统一的,在条款中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理赔。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解释可知,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等前提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见》第16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接受调查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加重情形有哪些
1、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2、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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