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是否属于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是具有婚姻关系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但若当事人在1994年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已经符合登记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应视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怎么解除
事实婚姻的解除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民法典,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承认事实婚姻,不等于鼓励不登记。所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不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要登记何用?
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事实婚姻是否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事实婚姻只要符合婚姻无效的条件就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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