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业代理人和专业代理人的区别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专业代理人是专门从事代理活动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代理人。如保付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关税代理人等。他们对代理业务比较熟悉,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通常是经过专门考核并领有营业执照。通过为他人代理取得佣金和报酬。为防止专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各国大都规定专业代理人承担较重的特别责任。参见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二、兼业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2、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兼业代理人无需出外展业,因此不需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4、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兼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规定兼业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四、兼业代理人的形式
1、金融机构兼业代理
即利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社、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各行各业接触广泛
的特点,在其柜台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这种形式最常见的是银代,即银行作为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起步于1996年,成为兼业代理销售的主渠道。证券公司涉足保险代理业开始于2002年8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获得了兼业代理人资格,成为首家获准在下属证券营业部销售保险产品的券商
2、行业兼业代理
即利用某一行业对保险的特殊需求以及该行业业务开展的便利条件为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如旅行社代理客户旅游险、铁路部门代理货运险、民航部门代理民航旅客意外险、汽车销售商代理销售机动车辆保险等。
3、企业兼业代理
企业的主管部门受保险人委托兼办下属企业的保险业务,或企业代办企业内部职工的保险业务,如企业代理开展职工个人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家庭财产保险等。
4、社会团体兼业代理
即通过某些社团组织的特殊职能进行保险业务的代理。中国曾经出现过诸如通过计划生育协会代办母婴安康保险、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代办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等兼业代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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