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2、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3、执法重心下移,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4、对部分案件延长了行政处罚时效。5、“听证范围”的扩大,听证程序时间更改。6、大力推行“柔性执法”,明确首违可以不罚。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分别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1、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2、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
3、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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