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进行多轮调解。仲裁庭不能因为调解组织调解、庭前调解或者委托调解失败,而不再调解。仲裁庭进行调解,可以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简便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或者通知当事人到庭参与调解活动。
劳动仲裁开庭前调解还是开庭时调解
劳动仲裁开庭前调解还是开庭时调解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按实际情况对劳动纠纷进行调解。
根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一条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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