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1日晚,司机于-林酒后驾驶无保险的江铃车,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灯岗与贺某驾驶的哈飞赛豹车相撞,肇事后双方协商由于-林负全部责任。事后于-林为骗取保险,找到王-宝让其帮助处理。王-宝找到在中国**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工作的亲属张-云,让其帮忙。张-云找到在该公司负责理赔工作的杨-和,四人经多次商量后,被告人于-林于2009年10月20日在该公司为汽车购买了保险。其后杨-和又伪造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于-林肇事时间为7月21日。至此保险公司为于-林赔付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3094元。案发后赃款缴回返还被害单位。
经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对四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全文3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