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示毁约与拒绝履行的相同之处有什么
拒绝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由于拒绝履行与明示毁约一样,都是由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因此大陆法学者常常将明示毁约包括在拒绝履行之中,从而使拒绝履行与明示毁约两种形态合二为一。在他们看来,明示毁约只不过是拒绝履行的一种特别的情形,明示毁约应包容于拒绝履行制度之中。
二、明示毁约与拒绝履行之间的不同之处
1、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拒绝履行是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而明示毁约必须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在理论上讲,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后都可以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根据大陆法的一般观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并不负有给付的义务,因此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拒绝履行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拒绝履行,只能构成明示毁约。而对于明示毁约行为,如债权人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才提出,此时债权就会失去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机会,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拒绝履行的责任。因此,债务人作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时间是明示毁约与拒绝履行的最根本的区别。
2、两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并不一样。对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对于构成明示毁约的行为,受害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进行选择,受害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毁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可对债务明示毁约的行为不提出任何异议,等待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到来,此时如毁约方未撤回其毁约的意思表示,也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预期违约就转化为实际违约,债务人的行为就构成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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