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届满,视为不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欠缴的房租。《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包括:
1、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
2、优先承租权更多的是来源于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等等,即合同有约定则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无约定则没有。
一、房屋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5、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无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显然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2、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自然不发生优先承租权的问题;
3、满足同等条件。对于同等条件的理解,尤其应当注意优先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巨大差异。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优先承租权更多的是来源于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等等,即合同有约定则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无约定则没有。
二、租赁合同时效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二十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约定了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三、租赁双方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什么方式
租赁双方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以下方式:1、约定更新,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2、法定更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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