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首先要明确负责保全的管辖法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按此规定,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负责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与申请保全一样,当事人也需要首先请明确负责执行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仲裁的执行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裁决书虽然跟民事法院的判决书在法律性质上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凭借仲裁裁决书是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出来仲裁裁决以后又提起诉讼的,并不是因为当事人不执行,而是因为其中一方本身对仲裁裁决就存在着争议。
二、仲裁申请执行哪个庭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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